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我们是大连一家内资企业,如果现在有外资注入我们公司,那么是否也表明,我公司一定要改变企业形式,即变为中外合资企业?或者说,如果在不想改变原企业形式的前提下,可否接受外资注入?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若外资比例在 25%以下,虽按外商投资程序审批,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注入的资金如果是以外资的身份,那么需要经过审批,内资企业将变成中外合资企业。
法律桥网友SXH9779再咨询:根据以上两条,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外资身份可以注入资金,在经过正常的审批手续后,若投资额低于企业新注册资本的25%的,那么不予改变企业形式;若大于等于新注册资本的25%的,就需要改为中外合资企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外国投资者入资后所占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经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到工商局换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内资企业引进外资,哪种情况下才能不改变企业性质?”,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注入内资企业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内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低于25%时,虽然企业性质保持不变,但明确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所谓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通常包括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减免)、外汇管理便利、进出口经营权、土地使用优惠等,这些待遇仅授予依法设立且外资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企业。实务中,企业常误以为只要履行了审批登记程序就能自动获得优惠,实则不然。待遇享受以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为前提,且比例达标为必要条件。因此,低比例外资注入的企业,即使完成程序,仍按内资企业适用普通税率和监管规则。操作指引:若企业希望获得外资待遇,应调整出资结构使比例达到25%以上,或考虑其他投资路径。风险提示:部分地方政府可能给予地方性扶持政策,但不属于法定外资待遇,企业需核实政策效力。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不改变性质”与“不享受待遇”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可通过协议约定变相享受待遇——法律上不可行,因为待遇由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无法通过民事约定改变。建议企业在投资谈判阶段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