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ee-Cq咨询:我2001年与另一同学在城市D共同出资30万开了一家合伙有限公司,他出资21万占70%股份,我出9万占30%。在共同经营到2003年,由于公司业务始终上不去我有了离开公司的想法,并在另一见证人的见证下将公司的所有运营全权交由同学管理,但仍保留股东的身份,我回到了城市Q。回到Q后最初我还经常打打电话询问一下在城市D的公司的情况,但由于Q离D也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到后来我因忙于自己的事情而逐渐淡忘了这些事情,直到现在已接近3年未去管公司的情况了,跟那位合伙的同学就几乎断了联系。最近才想起应该把这事了结一下了,想退出公司,因此现想先求教各位大律师朋友我应该怎么着手去办,但以下情况需说明:
1、当初注册时的出资证明以及相应的手续现我都保存的有;
2、由于当初业务不好,为了公司运转同学又私人拿出了几笔资金,但未办任何手续;
3、最近了解到同学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另一城市万注册了一家分公司;
4、我现在对公司经营成了什么样以及财务还有其它情况已完全不了解了。
尽请各位伸出援助之手,帮我分析一条出路,去要回我应有的权利。谢谢!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1、还是建议你在公司所在地聘请一名律师具体操作吧。2、你作为股东,有权查账;不可以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建议你先了解清楚公司现状,你目前仍是公司股东,仍有股东一切权利。
see-Cq再咨询:如果要解散公司,而公司资不抵债,那欠别人的款项如何办?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公司是有限责任,以公司的现有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出资不足,股东还应当补足出资,解散公司需要专业的清算、破产操作。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合资成立公司,一股东多年没有参与经营,现在想退股,该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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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能否直接要求公司退股?
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东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股,也就是不能以撤回出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资本维持是保障债权人利益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路径主要是股权转让,包括向其他股东转让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并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公司陷入僵局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司法解散公司,但这不是直接退股,而是通过清算程序分配剩余财产。实务中,如果股东多年未参与经营,首先应核实自身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否则即使转让股权,也可能因出资瑕疵而承担补缴责任。此外,长期不参与经营并不丧失股东资格,股东仍有权查阅公司账簿、要求分红,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全。建议先委托律师调查公司工商档案、财务账册,评估公司实际价值,再与控股股东协商股权转让价格。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股东知情权或申请公司解散,但解散条件较为严格,需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多年未参与经营的股东还有哪些权利?
股东身份不因长期不参与经营而自动丧失。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而言,即使多年未参与公司经营,该股东仍然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些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此外,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有权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转让股权,在公司解散时有权分配剩余财产。如果控股股东长期不召开股东会、不分配利润,或者恶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侵害了小股东权益,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该股东多年未参与经营,可能面临公司账目不清、财务资料缺失、控股股东不配合等问题,因此建议首先通过律师函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等方式正式行使知情权,固定公司财务状况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同时,股东长期未参与经营管理,可能在公司解散、清算等程序中处于信息劣势,应及时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介入,避免权利因疏于行使而难以实现。
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如何承担债务?
根据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形,则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来说,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也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处理公司解散事宜时,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实务中,该股东在2003年即将公司交给同学管理,但注册资本是否已实缴、后续同学私人投入资金是否形成债权或转为股权,都需要查清。若公司解散时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应配合清算,并检查自身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形。如果股东已如实出资且不存在滥用行为,则无需以个人财产为公司还债。但若公司存在财务混乱、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况,法院可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需要特别警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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