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共4个案例,行政与民事各2个,旨在落实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案例5号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设定许可、处罚的,法院不予适用,规范工业盐管理等行政领域;案例6号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纳入听证范围,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案例7号涉及抗诉与撤诉及裁定适用问题,强调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生效裁判稳定性;案例8号规范公司解散条件,维护股东权利与公司治理。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照作用,要求法官正确把握精神实质,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继去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今日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落实推进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

   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案例,行政和民事案例各2个,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出来的,亮点较为突出,体现在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权、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指导案例5号是一个规范工业盐管理的典型案例,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这不仅对工业盐管理,对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也有参照意义。指导案例6号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指导案例7号涉及抗诉、当事人撤诉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案例8号是准确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妥善处理公司僵局问题的典型案例,既严格限定了公司解散的条件,又依法保护了股东权利,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沟通司法与社会、联结法律与现实,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式。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对于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广大法官应当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同类案件,审慎、公正用好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通过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宣传法治,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不断得到昭示和落实。

最后编辑于:2020-04-07 14:3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指导性案例5号对行政诉讼有何实务影响?

指导性案例5号的核心法律要点在于,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于地方政府规章中违反上位法规定、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条款,可以不予适用。这一规则体现了行政审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功能,具有深远的实务影响。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行政相对人若因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不当许可或处罚而遭受权益损害,可以在诉讼中主动提出该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主张,并请求法院不予适用。法院经审查确认该规章条款违法后,虽不能直接宣告规章无效,但可以排除其在本案中的适用,从而实质上否定其效力。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一规则促使其在制定规章时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增设相对人义务或减损其权利。实务操作指引方面,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梳理涉案规章与上位法的冲突点,并提交立法目的、上位法具体规定等论证材料,必要时可申请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风险提示包括:法院对规章的审查通常遵循附带审查原则,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同时,不同法院对规章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充分论证。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规章是否属于超越立法权限、是否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以及不予适用后行政行为是否仍有其他合法依据予以维持。该案例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划定了明确边界,也为行政相对人维权提供了有力武器,对类似工业盐管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案件均具有参照意义。

指导性案例6号如何保障行政处罚听证权利?

指导性案例6号明确了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即使法律没有明文列举某种行政处罚类型,只要该处罚属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等对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该处罚决定前,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这一规则突破了以往仅按照法条列举范围确定听证适用情形的机械做法,回归到以处罚的实质影响程度作为判断标准,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从实务角度分析,这一规则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产生重要影响。行政机关在设计处罚程序时,不能仅对照法定列举范围,而应当综合考量处罚金额、财产价值、相对人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判断是否达到较大数额标准,并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告知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组织听证,该行政处罚决定将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若认为拟处罚属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即便告知书中未提及听证权利,也可以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拒绝的,该行为可以作为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抗辩事由。实务操作指引包括:保存好处罚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过程重点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展开质证和辩论。风险提示方面,相对人需注意听证申请期限通常较短,逾期将丧失权利;同时,何为较大数额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解释空间,需要结合地方规定和具体案情论证。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行政机关以法律未列举为由拒绝听证是否合法、数额标准的认定依据、听证主持人是否独立等。该案例有效扩展了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要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8号对公司解散纠纷审理有何指引?

指导性案例8号针对公司僵局情形下公司解散诉讼的审理规则提供了重要指引。其核心法律要点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案件中,应当严格把握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既要依法保护股东权利,又要防止股东滥用解散请求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普遍原则,公司解散通常须满足以下实质要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标准强调公司僵局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并且属于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实务操作中,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公司长期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执行机构失灵,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公司经营陷入实质性停滞等情形。单纯的公司经营亏损或股东意见分歧不构成解散事由。法院在审理中通常会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包括审查公司是否确实存在僵局、僵局是否难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股权转让、股东退出、调解等解决。该案例还提示,在公司解散之诉中,应当注重调解和协调,尽可能促成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实现公司存续和股东权益的平衡。对于败诉风险,需要关注以下几点:如果公司尚有恢复正常经营的可能性,或者股东未充分举证证明僵局和损害后果,法院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外,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需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表决权,不符合法定持股资格的起诉将被驳回。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具体认定标准、公司股东会能否召开但无法作出有效决议是否构成僵局、是否已将其他救济途径作为前置程序、以及解散公司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等。该案例通过规范公司解散的条件,强化了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的适度介入,对引导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公司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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