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立规规范保险中介市场(2001)

文章摘要 本文回顾2001年中国保监会为应对入世后保险中介市场开放,发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三项规章,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文章明确三类中介机构的定义:代理机构受保险公司授权代理业务,经纪公司基于投保人利益提供中介服务,公估机构从事评估勘验等业务。设立形式与资本要求各异,代理和公估最低出资50万元,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立分筹建与开业两阶段,须取得许可证,并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规定还细化经营管理、禁止行为、监督检查及罚则,为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化奠定基础,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中介公司将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国内的保险中介市场也在不断整合之中,为此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相关规定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险代理机构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其行为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而保险经纪公司则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公估机构是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最低出资额均为人民币5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则只能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述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均分为筹建和开立两个阶段,经保监会批准筹建后方可成立筹建组,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经保监会批准,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开业。保险中介机构均须在保监会核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内营业,并须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须按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而保险经纪公司的营业保证金则为其注册资本的15%。

三个规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作了比较明细的规定,并详细列举了有关禁止行为,还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办法,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罚则。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营业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的要求如何?违反规定有何后果?

根据2001年保监会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必须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保障客户权益和机构偿付能力。具体标准因机构类型而异: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须按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而保险经纪公司则须按注册资本的15%缴存。例如,代理机构若出资50万元,需缴存2.5万元;经纪公司若注册资本1000万元,需缴存150万元。保证金应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入监管指定银行,不得挪用。机构也可选择购买等额或更高保额的职业责任保险替代保证金,但须经保监会认可。该制度旨在当机构因过失或违法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时,可用保证金或保险赔偿金弥补。若违反缴存义务,如未足额缴存、擅自动用保证金或未及时续保,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能被处以罚款、暂停业务,甚至吊销许可证。此外,规定还列举了多项禁止行为,如伪造单证、挪用保费、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等,违反者将依据罚则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许可等。实务中,机构应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确保资金合规;选择职业责任保险时,需审查保单条款是否覆盖监管要求,并注意续保时效。违规行为不仅导致行政处罚,还可能影响机构信誉和后续业务拓展,因此合规管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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