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林场改革,系统构建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与实务规则。核心确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管理体制,强调从严保护林地性质与用途稳定,严禁擅自改变隶属关系或借保护区设立侵占林地使用权。同时,严格林木采伐限额管理,禁止改革期间以任何形式流转国有森林资源,防范资产流失。意见还规范了林权证核发与权属争议解决机制,要求建立动态监测与考核监管体系,为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维护国家生态与木材安全提供合规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国有林场改革是我国林业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的大局。目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正在部分省份展开。管理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进行保护与经营。国家林业局对全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严管理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保持林地性质的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为由,改变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归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严禁超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要认真编制和严格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促进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依据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


四、严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所要求的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规定,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为借口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


五、切实做好国有林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林权证。对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争议的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和争议。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或者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自身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查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和国有林场改革奠定基础。


七、切实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要加快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把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国有林场的重要内容和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的重要指标。要建立信息畅通、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体系,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八、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综合管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具体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省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职能,充实人员,保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9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0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林场林地管理有哪些严格限制与实务风险?

国有林场林地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在改革期间必须保持林地性质的绝对稳定。实务中,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减少林地面积或改变用途。同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等为由,改变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归属。对于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实施严格控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必须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地方政府借改革或区划调整之名行侵占林地之实,这严重违背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管理体制。实务操作中,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干预和纠正,防止国有林地资产流失,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底线不被突破。此外,各级林业部门需建立信息畅通的监管体系,对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切实维护林场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改革期间森林资源流转有何禁止性规定?

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具体办法之前,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严禁审批流转。特别是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防范资产流失是监管核心。实务操作中,严禁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任何借口,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这一禁止性规定旨在切断借改革之名套现或处置国有资产的通道。常见争议与风险点在于,部分地方可能通过隐蔽的合资合作协议或变相抵押担保方式处置国有林权,这不仅违反了国家所有、省级管理的体制原则,更可能导致国有森林资源不可逆地流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对于任何形式的违规流转企图坚决予以否决,并建立动态监测体系追踪资源消长情况,一旦发现违规流转苗头,应立即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改革不偏离保护资源的初衷。

国有林场林权证核发及权属争议应如何妥善处理?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林权证。实务中,针对林场与村集体及个人存在的林地争议,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理。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地或有争议林地时,国有林场必须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切不可消极应对导致失权。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历史遗留的林权边界不清及重复发证问题。对于存在重复发证的,实务操作指引要求国有林场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以此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与林场自身合法权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此过程中应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纠纷调处机制,确保权属清晰,为后续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采伐限额管理奠定合法合规的产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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