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明确了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期限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1个月以内,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减按50%计入;持股超过1年,减按25%计入,均适用20%税率。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对持股超1年的直接按25%计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的,先按25%预扣,待转让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持股期限计算补退差额。限售股解禁后股息红利按此规则,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算;解禁前仍按50%计税。政策还明确了取得、转让股票的具体情形,以及持股期限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实务中,投资者需关注资金账户余额,确保足额缴税;证券公司等机构负有划扣义务。该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鼓励长期投资,减少短期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2年11月1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持股期限如何影响股息红利税负?

根据现行政策,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其税负高低直接取决于持股期限的长短,体现了鼓励长期持有的立法导向。具体而言,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50%×2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仅为5%(即25%×20%)。持股期限的计算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以证券账户为单位,按每日日终结算后的持有记录确定净增/减股数。实务操作中,投资者需注意:持股期限的起算点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之日,终点为转让交割前一日的连续持有时间;自然年、自然月的定义是连续天数,而非按日历月或年。风险提示:若投资者频繁短期交易,持股不足1个月,将面临20%的高额税负,显著高于长期持有;而持股超过1年可享受5%的极低税率,因此建议投资者结合自身资金需求和投资策略,合理规划持有周期。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持股期限的连续计算问题,例如因配股、送股等新增股份是否重新计算持股期限?根据规则,新增股份的持股期限从取得之日起算,但原股份的持股期限延续。另外,通过非交易过户(如继承、赠与)取得的股票,持股期限是否连续?实务中通常连续计算,但需注意取得时点证明。

代扣代缴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采用“两步走”代扣代缴机制,由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协同完成。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已超过1年的,直接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即实际扣缴5%的税款)。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暂扣5%的税款),但此时并不最终确定税负,属于预扣。第二步:当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持股期限重新计算应纳税额,若实际税负高于已预扣税款(例如持股不足1个月,实际税负20%,已预扣5%,还需补缴15%),则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差额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若实际税负低于预扣税款(例如持股超过1年,实际税负5%,已预扣也是5%,无差额;若持股超过1年但预扣时按25%计入,实际也是5%,无差额,但若持股超过1年而预扣时按25%计入,实际上预扣正确,无需补退),实际中由于预扣统一按25%计入,持股超过1年的投资者无需补税,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的投资者实际税负10%,已预扣5%,需补缴5%,持股不足1个月的需补缴15%。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补缴税款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务操作要点:个人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留足资金,确保证券公司能够顺利划扣;若账户资金不足,证券公司有义务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并划扣。风险提示:投资者若未及时补足资金,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追缴及滞纳金,甚至影响个人信用。常见争议焦点:当投资者在多个证券公司或账户持有同一公司股票时,如何计算持股期限?以证券账户为单位,按账户内股票先进先出原则计算,不同账户之间不合并计算。此外,因司法扣划、继承等非交易过户导致的转让,同样触发补税流程,需注意相关资金安排。

限售股股息红利如何计税?

限售股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区分解禁前后,适用不同规则。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即实际税负为10%(50%×20%),这与普通股票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的税率相同,但无需考虑持股期限长短,一律按此标准。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则按照普通股票差别化政策执行,即根据持股期限(自解禁日起计算)确定计税比例:解禁后1个月内转让的,全额计入;1个月至1年的,减按50%计入;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持股时间的起算点为解禁日,而非取得限售股的原持有日。实务操作中,限售股解禁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若个人持股已超过1年(从解禁日至股权登记日),则直接按25%计入;若持股不足1年,则先按25%预扣,待转让时再根据实际持股期限(从解禁日至转让日)计算补退。风险提示: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即使解禁后立即转让,仍按10%实际税负,不因短期持有而提高;但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若短期持有(如1个月内)则税负高达20%,因此投资者应合理规划解禁后的股息派发与转让时机,避免高税负。常见争议焦点:限售股持股时间的起算点是否包括解禁前持有期?政策明确解禁后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持有期不计入。此外,限售股在解禁前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的股份,其持股时间如何计算?新增股份的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算,但若该新增股份属于限售股性质,则同样适用上述规则。另外,多个限售股解禁日不同时,需分别计算每笔解禁后股息红利的持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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