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 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国家对其发行实行分类管理。
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实行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条 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七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九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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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主体可以订购进口出版物?
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可以订购进口出版物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国内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及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是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于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时,需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经批准的进口经营单位办理;国内个人订户则须通过所在单位代为办理订购手续。对于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出版物,国内单位订户需经特定审批程序(中央单位由所属部委审批,地方单位经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指定进口经营单位订购。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时,可凭单位订购申请书或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经批准或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办理,无需额外审批。实务中,订户需注意区分出版物的发行范围类别,并准备相应的身份证明或审批文件,否则可能因材料不全导致订购被拒。此外,所有订户均不得通过未经批准的渠道或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订购,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进口出版物如何分类管理?
进口出版物依据其发行范围被划分为限定发行范围与非限定发行范围两类,国家对此实行分类管理。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其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并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即只有经过审批的特定订户才能通过指定渠道订购,不得在市场上公开销售。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则实行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即订户可以选择直接订购,同时这些出版物也可以在经批准的零售渠道销售。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则完全实行市场销售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无需事先订购审批。这一分类管理机制的核心在于控制特定内容的传播范围,对于涉及政治、宗教、民族等敏感领域的进口出版物,通常会被纳入限定发行范围,仅允许经审批的国内单位(如科研机构、高校图书馆等)订购,并在使用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实务中,进口经营单位必须在订购前对出版物的发行范围进行确认,并按照对应规则操作。对于订户而言,若需订购可能属于限定范围的出版物,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咨询确认,避免因误购或违规订购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未经批准擅自将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出版物向社会扩散,可能构成违法。
违规订购进口出版物有哪些法律后果?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订户订购业务的,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吊销许可证等更严厉的制裁。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例如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审核订户资质、未将订户名单及订购品种报请批准即擅自供货,或者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规代理征订或配送进口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国内单位订户若未按规定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导致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出版物在内部管理失控、扩散至无关人员,也可能被责令改正。实务中,常见违规情形包括: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代购进口期刊、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订购限定范围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履行审核义务等。风险提示:订户和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订购流程符合审批要求;在签订订购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对发行范围合规性的责任。一旦发现违规,主动配合整改可减轻处罚,但若涉及内容安全红线,可能面临更严重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违规的主观故意”认定以及处罚幅度的合理性,但实务中执法部门对进口出版物管理较为严格,建议以合规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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