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企业原始股发售是否合法?受诈骗,如何维权?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未上市企业原始股发售的合法性与投资者维权路径展开。律师指出,原始股交易本身并不违法,但交易过程中若存在虚假宣传、违规代持或非法集资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针对投资者通过中介购买原始股后遭遇企业高管出事、中介关闭、置换合同无法履行等困境,律师建议受害人联合举报,以涉嫌原始股诈骗为由向公安和证监部门报案,争取刑事立案后再考虑民事诉讼。文章强调,此类案件人数多、金额大,公安机关介入有助于查明资金去向,避免民事索赔落空,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adai826咨询:您好。在网上查到贵处,求助无处的我现陷入一金融投资围城中,现急求助于您。
我在2004年通过徐州一金融投资中介公司(现该公司已关闭,关闭原因不明)购买了四川成都一家国企集团原始股票1万股,当时购买价为3.5元/股,虽然金额不大,但对于我一个刚从大学毕业没多久的学生来讲,拿着家人的钱,实在是心寒啊!当初在该公司缴了35000元钱后,该中介公司财务打了收条称办妥后会将股权书转交于我们。半个月后,该股权书确实送到了我们手中。股权书上标注显示我们购买此未上市股托管于四川成都托管中心。并每人拥有他们的股东代码及密码。原来该中介公司称该股大概2年左右的时间上市,2004、2005股东大会也召开了,虽然有所延期。但2005年股东大会延期结束不久,该四川企业副总出现经济问题,该股至今无任何动静。徐州大概有300余人购买了该股,包括原中介公司的管理人员大部,总金额估计在几千万元左右。上述企业出现经济问题消息由该中介公司转达后方才得知,该中介公司看似也为他们的客户着想,建议我们将原持有的四川正兴股照原金额置换成香港金花国际股票,该股也未上市,但中介公司声称2006年十月左右该股上市的可能性很大。由于太过担心正兴股的风险性,基本上所有得知消息的客户都在该中介公司签署了中介公司草拟的《置换合同》,并将各个原正兴股东的股权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合同上,该合同一式两份。但该中介公司称合同需中介公司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并称1周后给我们回话。结果,遥遥无期,打电话过去询问,该中介公司员工称该董事长暂未回徐州,所以签字时间有所延长,并保证董事长回徐州后,一定跟我们联系。再后来,却打听到该公司已经悄然关闭的消息,经一番周折找到原中介公司管理人员时,其称公司因为运转不济不得不关闭,并非因为该股缘故(其原来称该中介公司经营多个渠道,四川正兴仅是其打头炮)。且管理人员也购买了该股,他们说会同客户一同继续关注正兴股的动静。又是一长时间的等待后,我们再和其原管理人员联系上,他们说原中介公司董事长已经不再过问此股的事,说白了,就是说不再管我们的事。惊讶无奈之余,询问原中介公司管理人员我们曾签署过的《置换合同》时,他们称应该不是有效的,毕竟我们没有持有该合同,可我们都签字并将所有材料复印件附着在上面了呀!到底该置换合同是否有效?他们也没个确切的说法,这让我们很是不满,可是也没有任何头绪,不知该从何着手处理。他们也算是股东一员呀!他们和我们一样有着疑惑和担忧,却没有一点头绪。经过一番无结果的折腾后,徐州的一位客户最近准备号召大家集中起来筹款请律师调查并搜集充分的证据,必要的情况下准备进行起诉。该活动正在准备之中。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了,不知道您是否看明白了?我现在有着很多的疑惑:
1、该股转让给我们,此举是否合法?毕竟该股没有上市,会不会是违法集资?我们拿到的股权书上的股东签名(代理人签名)还不是同一个人,而是多个人,也不是我们客户自身的签名。 
2、该中介公司自主关闭后,对于置换合同置之不问是否合乎情理?毕竟他们有所操作了呀,有头无尾的工作虽然因为公司的关闭受到影响,可该置换合同是否有效呀?    
3、如果上述经过真是非法集资的话,我们还能把当初投资的款项变现回来吗?如果一切都是属实的,我们的股不管是正兴股还是金花国际股,我们又能通过何种途径将其变现回来啊?   
4、我们应该怎样去做?又该做些什么呢?
我们只是老百姓,那可是血汗钱啊!据说还有买5万股和10万股的人,真不敢去想象他们现在是什么心情?
劳烦您抽些时间大致给我们分析下,如果您觉得能接手该案,我们可以商谈进一步的情况。谢谢您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原始股交易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在交易过程中,采取违法的操作手法则可能存在违法问题,鉴于上述问题需要核实本案所签订的相关文件以及调查交易流程才能做出分析,故难以断定其合法性或有效性。就本案而言,在目前的情况下,首先需要调查整个事实的真相,此任务,恐怕律师也难以胜任,若本案涉及违法交易,由于本案涉及的金额达几千万,一大任务则是调查并控制“脏款”的去向,否则在人去楼空的情况下,即使打官司,民事赔偿问题将比较难得到保障。因此,从解决本案的策略上分析,建议当事人可以联合起来以“原始股诈骗”事由向省公安厅、江苏证监局举报,由于本案涉及的人数多、金额大,争取可以获得公安机关的介入的可能性较大;在查清事实之后,再考虑民事诉讼的事宜。类似案件最近在江浙一带发生比较普遍,不久前,据说上海的公安局就向市民发布了预防“原始股诈骗”的公告,此类型案件目前,证监会、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已经比较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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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未上市企业原始股发售是否合法?

未上市企业原始股发售本身并不当然违法。我国法律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转让股权,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受让原始股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然而,实践中大量以原始股为名的发售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操作,例如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固定回报或上市时间、通过无资质中介机构代售、使用非本人签名签署股权文件等,这些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或诈骗犯罪。判断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权托管和股东登记是否真实有效。本案中,投资者通过中介购买四川企业原始股,股权书上股东签名非本人所签,且中介公司宣称两年左右上市,这些情节涉嫌违反证券发行管理规定。若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或中介虚构上市预期骗取资金,则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或诈骗。投资者应重点核查股权托管中心的登记真实性、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以及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证券经营资质,以准确判断交易性质并选择相应法律途径。

中介关闭后置换合同是否有效?

置换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可能无效或可撤销。本案中,投资者与中介公司签署置换合同,将原正兴股置换为香港金花国际股票,但合同由中介公司单方草拟,且约定需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最终中介公司关闭,合同未获履行。这一情况需从两个层面分析:其一,合同是否成立。若投资者已签字、中介公司收取材料但未完成公司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合同可能尚未成立,双方仅处于缔约磋商阶段,投资者可要求返还已交付的材料,但难以直接主张合同权利。其二,即使合同成立,置换标的香港金花国际股票若未依法发行或属于虚假项目,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依据合同解除或无效规则主张恢复原状。更关键的是,该置换行为本身可能是中介公司为掩盖原投资损失而设计的转嫁手段,涉嫌欺诈。若公安机关认定整体行为属于诈骗犯罪,则合同因涉嫌犯罪而无效,投资者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损失,而非局限于民事诉讼。

受骗后如何有效维权?

受骗后的有效维权应当采取刑事报案优先、民事索赔并行的策略。首先,投资者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股权证书、股东代码及密码、收条、缴费凭证、置换合同、与中介人员的聊天记录或录音、转账记录等,并整理所有受害者的身份信息及投资金额,形成详尽的书面材料。其次,由于本案涉及人数多达三百余人、金额数千万元,已远超一般民事纠纷范畴,很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者应联合向涉案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同时向江苏证监局等证券监管部门举报,争取以刑事程序立案侦查。刑事立案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权力查明资金流向,查封扣押涉案资产,防止中介人员转移财产,从而为退赔创造条件。在报案时,应重点说明中介公司虚构上市预期、隐瞒企业重大风险、擅自关闭且不履行置换合同等事实,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与此同时,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对中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要求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但需注意刑事追赃与民事执行之间的衔接。此外,投资者应关注司法机关是否发布受害人登记公告,及时申报债权。最后,维权过程中切忌单独行动或轻信中介原管理人员的口头承诺,应保持团结,统一委托专业律师,以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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