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成立公司的双方必须是个人,不可以是公司?(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关于股东资格与出资形式的常见疑问,明确解答了自然人与法人(公司)完全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法律问题。文章通过网友咨询与律师解答的形式,纠正了“股东必须均为个人”的错误认识,指出法人作为出资方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及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内容虽源自2006年,但所涉法律原则至今适用,对实务中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合资公司等场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厘清股东主体资格、内部决策程序及工商登记材料要求。

法律桥网友Whiteplane咨询:现在筹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为两方:我个人及某公司。请问,在设立之初,是否可以我个人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成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注册据说只能提供个人身份证(也就是双方必须是个人),不可以为一个公司,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上海孙建章律师解答: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成立公司。不存在你的说法。

Whiteplane咨询:也就是说,法人只需要提供他的个人身份证就可以了,对么?

广州甘律师解答:对方需提供公司营业证照、股东会决议。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是否成立公司的双方必须是个人,不可以是公司?(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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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2:5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和公司能否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公司、企业等组织)。法律并不禁止自然人与法人共同出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所谓“双方必须是个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实务操作中,当一家公司作为股东参与设立另一家新公司时,该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要求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同时还应出具同意对外投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内部决策文件。这是因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重大经营事项,必须经过内部权力机构(如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以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交易安全。筹备设立合资公司时,建议双方先行签订出资人协议,明确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以及股权比例,并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包括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盖章的股东会决议等,以便顺利完成工商登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共同设立公司,但某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公司(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项目)可能存在额外监管要求,建议在设立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工商登记机关。此外,法人股东若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务必确保出资真实、合法。

法人作为股东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当法人(公司)作为出资方参与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根据工商登记实务要求,法人股东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包括:第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以证明该法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第二,法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应明确同意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并载明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关键事项,决议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第四,法人股东的最新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以备审查。上述材料是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法人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必须符合该法人自身的公司章程规定,例如决议须经代表一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章程规定需经特别决议,则必须满足相应表决比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法人股东内部决策程序不完善,导致决议无效或被撤销,进而影响新公司的设立进程。因此,建议法人股东在出具决议前,先审查自身章程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形成书面记录。同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工商部门在必要时可能要求提供原件核验。此外,若法人股东为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可能还需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或证券监管的特殊规定,如评估、备案或信息披露等,务必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免因材料不全或程序瑕疵导致登记被驳回。

设立公司时对股东出资资格有哪些限制?

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律对股东出资资格设定了若干基本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主体资格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不得作为公司股东;其次,对于法人股东而言,其本身必须合法存续,若处于清算、吊销营业执照或破产程序中,则通常不得作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再次,关于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禁止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非货币出资需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此外,关于出资比例,现行法律已取消了对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出资时间,但仍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同时,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未按期缴纳的,除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等,监管机构可能对股东资质提出更高要求,如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记录等。实务中,还需注意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的上限(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不得以同一财产重复出资。设立公司时,建议对所有拟任股东进行资格审查,特别是法人股东,应核实其经营状态、涉诉情况及信用记录,避免因股东资格瑕疵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对出资资格存在疑问,最稳妥的方式是提前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并结合最新法律及当地登记实务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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