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yb124咨询:一外资公司在内地投资一酒店,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针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事先达成一协议,并签订一“补充合同”。也就是先“补充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请问,这样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以上合同都经过当地公证部门公证。谢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标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合同不存在以上情形,则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合同并没有订立,理应不存在补充合同签订的基础,但是就补充合同而言,这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因素,则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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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补充合同出现哪些情形会被认定无效?
补充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其无效情形与一般合同一致。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以下情形: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在土地出让中,投资方虚构资质或隐瞒重大负债,诱使地方政府签订补充合同并给予优惠条件,即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例如投资方与个别政府负责人私下约定排他性条款,规避招拍挂程序,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以补充合同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实为利益输送。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环境破坏、公共安全、土地资源违法利用等内容的补充合同应属无效。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补充合同约定未经公开竞价确定受让人,或约定土地用途不符合法定规划,均可能被认定无效。此外,若补充合同内容超出主合同可约定范畴,且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或追认,也可能因无权处分或程序缺陷而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缔约背景、履行行为、文件文义综合判断真实意思,并严格审查是否触碰效力性强制规范。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时,应重点核查对方主体资格、审批权限及合同内容合法性,避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带来巨额投资损失和行政追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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