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aronyang咨询:现在有个有限公司愿意投资让我帮他开一个工厂,他出所有的资金,厂房,由我来管理,经营、利润55分成。我们计划自己签个合作协议,将这些内容写入协议内,协议计划签5年。不知道我们这样的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能保证我的收益,如果不行,怎样处理是最好的方式。
广州甘律师解答:分两种情况:
一、工商注册的投资者是公司,您只是工厂的管理者(负责人)。万一将来工厂亏损的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工厂盈利的,公司奖励您50%利润这是可以的。
二、公司投资,但工商注册的投资者是您本人(即公司为隐名投资者)。工厂盈利的可按约定5:5分成;工厂亏损的,投资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您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所以,建议:
1、以公司名义投资,工商注册投资者为公司,避免将来万一工厂亏损时自己承担清偿责任。
2、和工厂、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厂盈利的,其利润之50%做为对您努力工作的奖励。
Aaronyang咨询:如果我和这个有限公司的法人所签的协议为私下协议,新的工厂只是他原来公司的分公司,这样的私下协议是否收法律保护,我是否能够按照协议上的规定拿到利润的50%?
广州甘律师解答:不违法的。实践中我们一般是以奖励形式支付该50%的利润。
广州甘律师解答:技术、管理经验是不能做为股本出资的,所以必须有股东为您的技术、管理股“埋单”,当然并非一定要用现金,可以用实物或知识产权等。在司法实践中,技术股、管理股是公司对技术先进者和管理人员予以的一种股金奖励方式,主要体现为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低价购买股权或直接从风险资金中折现。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来讲,这样的协议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法律如何保护你的权益这跟这个协议签订的情况有很大的关联性。提问中提到“有限公司愿意投资让我帮他开一个工厂”以及同时提到“如果我和这个有限公司的法人所签的协议为私下协议”,并且提到“新的工厂只是他原来公司的分公司”,可以看得出来,合作者双方对于公司的设立、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等方面都没有很深的认识,就上述问题,其处理手法是比较多样的,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征询合作者双方的意见以及向他们分析讲解各种法律关系。因此,要在这里向提问者解决上述问题,恐怕比较为难,建议提问者找律师进行具体的咨询以及尽量委托专业人士起草双方的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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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个人出管理、出技术与某公司合作成立公司,协议如何签?”,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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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否作为股本出资,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原则,股东出资形式通常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技术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出资,但单纯的管理经验、个人技能或管理能力不被认定为法定出资形式,因为这些要素难以独立评估价值且无法转让给公司。因此,个人想以管理或技术作为股本投入并登记为股东,在法律上存在障碍。实践中,通常采用两种变通方式:一是由实际投资方(公司)将部分出资额赠与或以低价转让给个人,使个人获得股权,即“管理股”或“技术股”,但这实质上是公司对个人的奖励,个人需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二是不设股权,而是通过协议约定公司盈利后按比例给予个人奖励,如前所述,这种奖励属于债权性质,个人不承担公司亏损,但收益稳定性依赖于公司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此外,如果个人确实希望持有股权并参与决策,可以将个人拥有的核心技术或专利评估作价后出资,但管理经验仍需通过聘用合同另行约定激励。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公司以奖励股权的方式吸引人才,但前提是公司内部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个人在合作前应清晰理解“出资”与“奖励”的法律区别,避免因工商登记或出资瑕疵导致股权无效或承担不利责任。建议在协议中明确技术或管理贡献的对价形式,并咨询专业机构进行合法合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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