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dawei咨询:我现在想和别人成立一个公司,我没有资金,只投入技术,对方只出资金,我想知道我的技术应该占多少比例?对方是不懂一点技术的。(我的技术包括料的来源,生产员工及销售人员的培训,日常生产的管理,产品质量确认的培训,销售的部分渠道)
起初他和我说的是两人合作,但是最近他提出他自己出所有的资金有困难,就将他的姐姐也拉上了(目前他和他姐姐在生意上属于合作关系),他姐姐和他一样是不懂技术的,要是这样的话,我的技术应该占多少比例才算公平?
目前投资人的想法是:先建立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注册,在注册前签定相关利益、权力、责任方面的协议,若在注册前发生分歧,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注册后该协议时候还有法律效力?因为我没有投入资金,要是他们注册时不对我进行应该的股权转让,我应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技术出资一般是指技术设备,而你的技术,根据我的理解应该指“技能”,属于广义上的“劳务”,由于公司法不支持劳务出资,另一方面,也公司法也不支持用销售渠道作为出资,故此,你的想法不能实现。
2、至于如何实现你的目的,则有一个变通的做法,首先,先商量好你们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股权比例是可以由各方商定的,然后先让该二人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在通过股权转让的方法转到你名下。例如由他们各出资5万元成立公司,然后各自转让15的股份给你,让你占公司30%的股份,而他们二人各占公司35%的股份,股权转让的对价可以定为1块钱。
3、“先建立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注册”行不通;“若在注册前发生分歧,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有效;“注册后该协议时候还有法律效力?”有效;“我应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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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技能能否直接作为出资?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实践,股东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而个人所掌握的技术技能,如生产管理能力、销售渠道、培训经验等,通常被视为劳务或技能,因其具有人身依附性且难以独立转让和评估,故不能直接作为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形式。销售渠道同样不被认可为法定出资财产。因此,技术方若仅以自身技能参与创业,无法直接登记为股东。实务中常见的替代方案是:先由资金方依法出资设立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部分股权转移给技术方,以此实现技术方的持股目的。该操作需注意股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技术方应避免仅依赖口头约定,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比例、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防止后续争议。若资金方拒绝履行转让义务,技术方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无法直接主张股东资格。
先运营后注册的协议是否有效?
先运营后注册,即在公司尚未正式登记设立前,各方先行以个人或合伙名义开展商业运营,并签订关于利益分配、权力义务的协议。这种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或合作协议,其效力受到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规定的调整。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各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在签署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因此,在公司注册前发生分歧,协议有效;公司注册后,若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不冲突,且各方未作废或变更,协议依然有效。但需特别提示,该协议仅约束签约各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能替代公司章程。若协议约定内容与后续公司章程不一致,应以章程为准,但协议仍可作为内部追责依据。为增强保障,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设立后的章程条款衔接,以及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同时,技术方应保留所有与运营相关的出资记录、工作成果及沟通证据,以备维权。
注册后未转让股权如何维权?
若公司注册完成后,资金方未按约定向技术方转让股权,技术方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维权。首先,应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确认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包括转让比例、转让价格、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如果协议有效且条件已成就,技术方可依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即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资金方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次,若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技术方可选择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技术方因信赖协议而投入的时间、精力及预期的股权利益。此外,技术方可主张违约金条款,若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可依据约定要求支付。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守约方的合理诉求。但技术方需注意,其在公司未登记为股东前,不享有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因此应事先要求将股权转让协议与公司设立文件同时签署,或要求资金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资金方恶意串通他人规避义务,技术方还可主张撤销相关行为。总之,书面协议是维权的核心基础,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高额违约金及争议解决方式,并保留所有沟通和履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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