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职工集资设立公司,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垄断企业要求在职、内退及退休职工按级别集资设立股份公司所引发的权益保障问题展开。文章通过网友咨询与律师解答的形式,分析了集资成立公司的法律性质、股东责任范围、职工股东监督权、单位领导兼任法人代表的合法性、公司与原单位的关系及职工被迫入股的风险。律师指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职工需审慎评估公司经营前景;同时,单位若参股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文章还揭示了职工面临的“不入股则可能影响奖金福利”的职场压力,提示此类投资存在自主决定与胁迫之间的灰色地带,对实务中类似集体集资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法律桥网友zhangfei12咨询: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个小城市的国有垄断行企业,今天在通气会上,单位领导要求我们在职的、内退的、退休的都按不同级别出几万元集资成立一个股份型的公司。其中一个领导说,购买的股份不能转让、继承、退股等,风险自担。在会上,领导也没有说会组建怎样一个公司、公司制度怎样、什么经营领域、跟我们现所在单位有什么关系。并且在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不入股的签不入股协议,入股的签入股协议,反正都要签。我的求助问题是:
1、单位这种集资办公司行为是否有法律保障和合法行为,如果成立公司的话会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2、有没有什么法律和规章制度之内的条令来保障我们入股者的权益,比如说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它负债了,我们是不是要背债务?
3、现在单位的领导能担任我们集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么?
4、集资出来的这家公司能跟所在的单位扯上什么关系,如果能扯上什么关系的话,比如说能跟我们一样占一部分股份,这样亏的话,从单位拿钱出来补不违法吧?
5、两天后就要签协议了,今天才正式跟我们通气,很急啊。签入股协议吧,我怕我这一万打水漂,签不入股协议吧,怕给我小鞋穿,甚至让我下岗。特别是这个还要签不入股协议最让我心烦,我这单位是国有垄断型企业,每年都有不少奖金和补助,要是我不入股的话,单位不发我。说我没入股,奖金和补助入股的才有。

广州甘律师解答:1、从您的陈述来说,应该是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法律程序及要求的,必须合法组建。
2、《公司法》,股东以入股资金承担责任,不会涉及到自身的财产。
3、如果没有法律禁止情况的话,是可以的。
4、关键要看单位是否入股,国有单位入股的需国资委批文。
5、您可了解新成立的股司的经营范围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果觉得有利可图就入股,否则您就自己综合考虑清楚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对于上述问题,看上去已经不是一个可以任由你“意思自治”的问题了,法律意见已经很难提供多大的参考意见。建议提问者综合考虑利弊然后作出决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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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单位要求职工集资成立公司是否合法?

单位要求职工集资成立公司,其本身并不当然违法。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自愿入股属于合法投资行为。但关键在于“要求”二字是否构成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公司设立程序是否合规。若单位以行政命令、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等作为入股条件,实质上剥夺了职工的自主选择权,则可能构成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此外,设立股份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履行出资验资程序、召开创立大会并办理工商登记,若单位在两天内要求签约且未披露公司经营范围、治理结构、可行性分析等核心信息,则程序上严重缺失,职工有权要求充分知情后再作决定。从法律性质看,该集资公司应为独立法人,与职工原工作单位在法律关系上相互分离,但在实践中若存在关联交易或人员混同,可能引发法人人格否认风险。因此,职工在决定入股前,应要求单位提供完整设立文件,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反映强制集资行为。

职工入股后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职工以股东身份入股后,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职工仅以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若出现经营亏损或负债,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不得直接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例如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法院可能会“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职工在入股时应警惕单位领导口头承诺“风险自担”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垫资、代持、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不一致等复杂安排,这些都会影响股东责任的边界。实务中,职工应保存好出资凭证、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确保自身登记为合法股东,以便在行使知情权、分红权时获得法律支持。若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职工股东应及时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管理层披露信息或追究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但正常的商业风险仍需股东自行承担。

职工如何行使对集资公司的监督权?

职工成为公司股东后,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监督权的行使至关重要。具体而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需书面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可能损害利益的除外)。股东可参加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职工股东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定权利,主动参与公司治理。实务操作中,职工可联合其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管理层就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说明;也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追讨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不提供财务报告,股东可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同时,职工应防范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小股东权益,例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高额报酬掏空公司等。建议职工在入股协议中明确约定定期财务披露、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等条款,并保留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循。监督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组成部分,职工不应因担心“穿小鞋”而放弃,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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