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自然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需要用私人财产承担企业债务吗?外资公司收购境内某工厂的设备以及债务,是否可以?如何操作?

法律桥网友Ouxm咨询:1、某香港人以自然人身份在内地注册成立外资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请问:如清算时出现资不抵债时,怎么办?须要动用他的私人财产偿还债务吗?
2、如果新成立的外资公司想收购某一国内结业工厂的设备,但同时要承担国内企业的一部分债权债务,这样做可以吗?应如何操作?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意即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如果你当初全部注册资本已到位,且无抽逃出资或资产混同的情况,公司破产不会牵涉到你的私人财产。

所谓收购设备在法律上是买卖关系,同时承担债权债务牵涉到债权债务的转移,一般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间接实现,但如果只是股权转让设备依据属于原国内企业,债权债务还是由原国内企业承担,外资公司通过控股间接控制,根据行业不同需要办理一系列审批备案手续。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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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5-03-0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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