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Rosafeng咨询: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同时另列举了四项法定的特别许可。“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法定禁止性条款,并不存在公司可通过内部章程意定其他许可的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很多职工持股的企业尤其在改制后的国企,职工被离、退职时企业会要求其退出股份,这难道不属于公司回购的情形?我认为即使章程事先有约,约定也应视为无效。 所以请教,企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确如你所述,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是有明确法律限制的,不过如果是企业而不是公司的话,是不受制约的。另外,如果职工持股,没有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其所持有的也不应当认定为股份,也不适用限制。
wsj3691829解答:不合法。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古律师提到“如果是企业而不是公司的话,是不受制约的。”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我国的企业类型比较复杂,有没有改制的企业,例如农村集体组织成立的各种企业,所以需要首先核实该单位的性质。此外,需要调查的是,该单位回收股份后的操作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3条所列举的情况,例如:是否会在六个月内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注销。第三,需要核实“职工被离、退职时企业会要求其退出股份”这句话的实际含义,实践操作中往往是企业将该部分股份分配给其他股东或者由该退出的职工将其转让给其他职工。因此,不能将有些企业的此种规定当然的认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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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吗?职工离退职时,企业要求其退出股份的做法是否属于公司回购的情形?”,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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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哪些法定限制?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在法律上受到严格限制,基本原则是公司不得收购自身股份,这是为了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防止公司操纵自身股份交易。但法律同时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例如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在这些法定情形下,公司才可以依法回购股份,并且必须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如经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后续处理义务,例如回购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或者注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列举是封闭性的,公司章程不能自行创设其他回购许可,即使章程有约定,若超出法定范围,该约定也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公司回购股份必须严格对照法定情形,否则将构成违法。实务中,公司若有意回购股份,应当事先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符合法定条件,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实体违法而引发股东诉讼或行政责任。对于职工持股企业而言,更需注意区分股份与内部份额,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股份,则不适用上述回购限制,但应遵循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职工离退职时被要求退出股份是否合法?
职工离退职时被要求退出股份的合法性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的法律性质。如果该主体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回购股份必须受到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收购自身股份原则的限制,只能在法定情形下进行。如果职工所持的股份并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那么该职工所持有的可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份,而是基于内部协议产生的收益权或其他权益,此时企业要求其退出,不适用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限制,而应当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其次,需要考察企业要求职工退股后的具体操作。实践中,有些企业所谓的“退出股份”并非由公司回购,而是由其他股东或职工受让该部分股权,这属于股权转让,而非公司回购,其合法性需依据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判断。若企业确以公司名义回购,还需看其是否符合法定例外情形,例如是否因减资或奖励职工等法定原因,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若不符合,则构成违法。此外,对于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可能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职工持股会等特殊规则,需要结合具体规范性文件予以判断。总体而言,若企业强制要求职工退出法律意义上的股份且不符合法定回购情形,该做法不合法;但若属于内部份额调整或股权受让安排,则可能有效。职工面临此类情况时,建议仔细查阅章程、协议及工商登记资料,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职工离职必须退股?
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职工离职必须退股,核心在于该规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可以就股权管理作出相应安排,但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属于法定限制事项,法律明确列举了允许回购的情形,并未包括职工离职退股这一项。因此,如果章程规定公司以自身名义回购离职职工的股份,则因超出法定回购范围而可能无效。但实践中,职工持股计划往往设计为其他股东或特定受让人受让离职职工的股份,而非公司回购,此时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以对此作出约定,只要不违反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约定通常有效。此外,对于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职工持股,如果其性质属于内部份额或虚拟股,则不受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限制,企业可以通过章程或内部制度约定离职时退出规则,该等约定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需要警惕的是,有些企业以章程规定为由强制职工低价退股,可能损害职工合法权益,若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职工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因此,章程规定是否有效,必须结合持股性质、受让主体、价格公允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实务操作中,职工在签署相关文件前应仔细审阅,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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