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哈哈嘟求助:我公司向湖南某公司买一批货(人民币20000元), 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运费卖方承担,是否为货物买保险,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代办,费用另行支付。我公司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卖方买保险。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损坏,那我公司能否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赔偿全部损失(人民币20000元) ?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也就是你方未要求对方买保险,那损坏,对方无责,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对这个问题有些不同的看法,你公司与湖南公司间形成的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如你所述是卖方代办托运,如果你们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你们公司所在地的,那么货物在途中的损坏责任由湖南公司承担。
合同责任是一个严格责任,在对方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你们前,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不论是何种原因都视为其违约,你们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湖南公司事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依照合同法(见第142条),除非特别约定,否则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本案由于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由此可见,货物的交付地点为“代办托运地”,因此,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给EMS时转移,所以,目前货物在途中损毁的风险由买方(即提问者的公司)承担,该公司不能向湖南公司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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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货物运输途中损坏由谁承担风险?
货物运输途中损坏的风险承担,核心在于判断货物交付的时点与地点。根据合同法的风险负担规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卖方代办托运,并通过快递方式交货,且未指定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那么通常认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如快递公司)时即完成交付,此时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一并转移给买方。此后运输途中发生全部损坏,除非属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只能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赔偿。实务中,若买方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卖方购买保险,且未自行投保,则因未及时转移风险而可能承担全部损失。建议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交付至买方指定地址”或“风险自签收时转移”,并为货物投保运输险,以降低在途损坏的损失。若合同约定含糊,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运费承担、交付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交付节点,争议较大时需重点审查合同条款及履行证据。
卖方代办托运时能否免除运输风险责任?
卖方代办托运并不当然免除其运输风险责任。关键在于代办托运在合同中被定性为交付方式还是运输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卖方仅负责代办托运,即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视为履行交付义务,那么货物风险自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卖方不再承担运输途中毁损的风险。但如果双方约定货物必须送至买方所在地或指定地点,则卖方对运输过程负有义务,仍属于交付完成之前,货物损坏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合同约定“代办托运,EMS交货”且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时,卖方将货物交付快递公司即完成交付,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若约定“送货上门”或“货到付款”,则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运输中途损坏由卖方负责。实务中,卖方代办托运时,应明确告知买方货物已交付承运人,并留存运单证据;买方则应审查合同措辞,必要时要求将风险转移条款修改为“买方签收后风险转移”,同时购买运输保险。若发生货损,买方需依据合同性质确定追责对象:风险已转移的,向承运人索赔;风险未转移的,可向卖方主张继续履行、换货或赔偿损失。切忌仅凭“代办托运”一词直接判断责任归属,应结合交付地点与合同目的进行综合认定。
货物在运输中损坏应如何向卖方或承运人索赔?
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后,索赔路径应首先明确合同关系与风险转移节点。如果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则运输期间的风险尚未转移,卖方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更换、补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货物价值及合理费用。此时,买方需在收货时及时检验并保留货物破损的影像证据、快递面单、运单记录等,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卖方所在地或托运地,货物交给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那么卖方不承担责任,买方应当向承运人主张赔偿。买方需收集运输合同、运单、货损证明、价值证明等材料,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承运人(快递公司)提出索赔,赔偿金额一般依据保价金额或实际损失确定,但不得超出可预见范围。此外,若买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应尽快报案并申请理赔,同时保留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实务中,为避免卖方与承运人互相推诿,买方应在签收前检查货物外观,若发现损坏,应在运单上注明异常并拍照留存,同时及时发送索赔函。若磋商不成,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争议焦点往往在于交货地点约定不明,因此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写出“交付地点即买方仓库”或“风险自收货人签收时转移”等条款,从根本上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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