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高贝贝咨询: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如果还要本地成立一个营销部,可以吗?是不是还要按照成立分公司的材料准备?可以成立个体性质吗? 西安博望侯律师解答:可以作为一个分公司下属部门,这个不需要再注册,但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上海盛先磊律师律师解答:如果作为分公司的部门,不必另行注册。既然是分公司的部门,当然不能是个体性质,但是内部可以约定责任承担的方式,不过不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已。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分公司成立后,设立两个办公地点即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再设立营销部,则该营销部不具有独立的签约能力,只能作为该分公司内部的办事机构存在。分公司不可以再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可以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高贝贝咨询: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如果还要本地成立一个营销部,可以吗?是不是还要按照成立分公司的材料准备?可以成立个体性质吗?
西安博望侯律师解答:可以作为一个分公司下属部门,这个不需要再注册,但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上海盛先磊律师律师解答:如果作为分公司的部门,不必另行注册。既然是分公司的部门,当然不能是个体性质,但是内部可以约定责任承担的方式,不过不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已。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分公司成立后,设立两个办公地点即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再设立营销部,则该营销部不具有独立的签约能力,只能作为该分公司内部的办事机构存在。分公司不可以再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可以设立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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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4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9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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