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针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作出明确。根据财预〔2012〕4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分支机构自2013年度起,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暂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格式,并在办理年度应补(退)税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规定简化了分支机构年度申报流程,明确了申报表使用标准,有助于企业合规申报、降低税务风险,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税务管理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关键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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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使用什么表格?
分支机构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办理年度应补退税时需附报什么材料?
需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该公告适用于哪个年度及以后的申报?
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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